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但书条款认定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行为应综合考量

——适用民法典自责条款认定体育比赛犯规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关键词 民事风险 体育比赛犯规 人身伤害 过错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11日,某大学学生张某、韦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 他们属于两个团队。 比赛中,当张腾起跳上篮时,魏来起跳防守。 双方在空中碰撞在一起。 张某倒地受伤。 魏被当值裁判判为身体犯规,这是一种违背体育精神的犯规。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肩外伤。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万余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2479号民事判决书:1、魏某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共计27397.93元。判决; 2、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律师费4000元。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沪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 1、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张某的诉讼。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自愿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第二,受害人受到损害; 第三,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一致的。 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其他参与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没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张某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摔倒受伤。 魏某的防御行为与张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魏某主张的基于自伤风险规则免除张某人身伤害责任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判断魏某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当参赛者违反规则对其他参赛者造成损害时,参赛者违规时的主观精神状态不能简单地区分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 不是,但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考虑参赛者的具体行为。 根据篮球规则,即使当值裁判员吹罚一名参赛者身体犯规,这并不意味着该犯规是针对另一名参赛者的。 也可能是对抗其他参赛者控制的篮球。 只是被吹罚犯规的选手与对方发生了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考虑到篮球运动要求球员在防守时具有侵略性,因此球员在防守时不应该对球员造成的某些身体接触过于严厉,以阻止对手的进攻。 当张进攻上篮时,韦的第一反应是正常防守,而不是专门针对张的身体。 其次,考虑体育活动的类型和特点。 在篮球比赛中,高度紧张的气氛会让球员将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运动本身上。 每个选手都需要在瞬间做出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什么技术动作。 因此,很难要求参赛者仔细考虑自己所做的每一个动作,即不能用普通理性人的标准来评判赛场上的参赛者。 在张快攻上篮的关键时刻,不能要求韦在做出防守盖帽动作时深思熟虑,必须合理规范。 再次,考虑体育活动的规格。 校园篮球比赛纯属业余性质。 参赛者对比赛规则的理解、技术动作的运用、风险防范的准备程度都无法与专业参赛者相比。 同时,如果由学校组织比赛,其风险明显高于普通体育课中的篮球比赛或作为课余时间的游戏活动。 因此,韦作为一名业余选手,对其犯规行为并不能给予过于严厉的批评。 最后,考虑体育活动的目的。 为了鼓励校园篮球运动的发展,不应该对参赛者在赛场上的各种进攻和防守行为进行严厉批评。

综上所述,虽然张某在涉案篮球比赛中因魏某的防守行为而摔倒受伤,但魏某的防守行为仅构成身体犯规篮球比赛中技术犯规的种类和类型,其主观过错仅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篮球比赛中技术犯规的种类和类型,韦的防守行为仅构成身体犯规。 魏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如果参赛者的犯规行为对其他参赛者造成人身伤害篮球比赛中技术犯规的种类和类型,是否可以适用自伤风险规则主张豁免,重点应关注该犯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违反比赛规则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行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侵权法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选手的犯规行为属于正常防守,并非针对其他选手。 应综合考虑体育活动所涉及的对抗程度、体育比赛的具体规格等因素,结合促进体育运动发展的目的,确定参赛者。 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247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1月30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6月22日)